Q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Q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Q 共同違紀的應當如何處理🏋️?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Q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紀律處分🏋🏽♀️🚣🏿♂️,遵循什麽原則🤷🏽👵🏿?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Q 紀律審查發現黨員有哪些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