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紀律審查發現黨員有哪些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註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Q 紀律審查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Q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如何處理♣︎?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Q 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Q 黨員犯罪🥝,在什麽情形下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𓀊,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