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政務處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Q 對於違紀的預備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Q 對於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Q 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Q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如何區分?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