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黨員信仰宗教的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Q 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Q 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Q 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Q 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