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或者違規報銷的,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Q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Q 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Q 公款旅遊行為、變相公款旅遊𓀐🚊、借機旅遊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Q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行為,應當給予什麽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